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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及權利因交易移轉所獲之所得,須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七類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的課徵基礎,依照財產及權利因交易移轉而獲取的所得,可以分為兩種方法
一. 核實認定: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之規定核實認定。也就是以交易時的成交金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因為改良、取得或移轉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申報。
二. 依財政部公佈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課稅
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公佈之該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97 年度各地區的標準如下:
(一) 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29%計算。
2.高雄市: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
(二) 準用直轄市之縣(即臺北縣)部分:
1.市: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6%計算。
2.鄉鎮: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三) 其他縣(市)部分:
1.省轄市: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
2.縣轄市: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
3.鄉鎮: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參考出處:財政部、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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