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
處理天數:12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
( 一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2)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1)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二 ) 國民住宅用地: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
(1) 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2) 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影本 。
( 三 )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影本 。
三、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五、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須填寫配偶無不動產申明書正本。
六、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標示*為必填欄位)
縣市別: 請選擇 基隆市 台北市 台北縣 桃園縣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市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台南市 台南縣 高雄市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鄉鎮別: 請選擇 地址: 配偶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若無可免填) 請書明設籍人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姓名與身分證字號:(若無可免填) |
縣市別: 請選擇 基隆市 台北市 台北縣 桃園縣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市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台南市 台南縣 高雄市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澎湖縣 |
縣市別: 請選擇 基隆市 台北市 台北縣 桃園縣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市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台南市 台南縣 高雄市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鄉鎮市區別: 請選擇 地段 小段(若無可免填) 地號 地址: 申請面積: 其他土地坐落: |
地址: 建號: (若無可免填) |
縣市別: 請選擇 基隆市 台北市 台北縣 桃園縣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市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台南市 台南縣 高雄市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鄉鎮市區別: 請選擇 地段 小段(若無可免填) 地號 |
縣市別: 請選擇 基隆市 台北市 台北縣 桃園縣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市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台南市 台南縣 高雄市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鄉鎮市區別: 請選擇 地段 小段(若無可免填) 地號 設籍人: 設籍人關係: |
電話: - 分機: 手機: |
- 分機: |
同 戶籍地址 其他 郵遞區號:郵遞區號查詢 縣市別: 請選擇 基隆市 台北市 台北縣 桃園縣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市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台南市 台南縣 高雄市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鄉鎮別: 請選擇 地址: |
請輸入您的E-mail位址,以便我們收到申請資料有疑問時,能與您連絡。 我們收件後會儘速處理並以〝書面郵寄方式〞回復。 |
男 女 (為配合兩性影響評估政策,請使用者配合填寫,謝謝) |
摘自: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35017&ctNode=10815